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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IPO新规”可以更严厉一些

观点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2018年03月05日 09:5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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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IPO新规’对IPO被否公司借壳上市从严监管,与此相对应,对被否IPO公司的第二次或第N次IPO同样也要严管。”

  最近,证监会重拳规范IPO被否企业借壳重组。证监会表示,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此举被舆论称为是“最严IPO新规”。

  根据上述规定,被否决的IPO公司借壳上市之路基本被堵死。因为对于任何一家IPO被否决的企业来说,不可能为了借壳上市而坐等3年。如此一来,被否决的IPO公司要寻求在资本市场发展,主要还是只能寻求第二次(或第N次)IPO。因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当然,寻求第二次或第N次IPO申请的公司,通常是基本上符合IPO条件的公司。在IPO从严审核的情况下,不符合IPO条件的公司提出第二次或第N次IPO申请,其蒙混过关的可能性很小。

  至于条件并不符合IPO的公司,在IPO被否决后,有两条路可供选择:

  一是接受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以此达到曲线上市的目的。不过,即便是成为其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象,也还是要接受证监会的从严监管。比如,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

  二是“降级使用”,先到新三板市场挂牌,待条件成熟后,再度提出IPO申请,或寻求借壳上市。因此,“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的规定,对于相关企业来说确实是一道“紧箍咒”。

  不过,“最严IPO新规”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还可以更严厉一些。比如,“最严IPO新规”没有对“IPO公司被否决后满6个月,发行人可再次提出IPO申请”作出修改与限制。与借壳上市相比较,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IPO申请的规定明显偏松。因为从目前借壳上市的标准来看,是向IPO看齐的。二者的不同之处,无非是借壳上市的效率更高一些,而IPO需要排队。实际上,在IPO堰塞湖缓解的情况下,IPO排队的时间也在大大地缩短。因此,比较二者,IPO被否决企业6个月后可再次申请IPO的规定明显偏松。

  当然,该规定有利于引导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选择IPO上市,进而远离借壳上市。但基于A股市场垃圾公司甚多,且企业退市通道不畅,而退市过程中又缺少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措施,因此,借壳上市对于A股市场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宜将其一棍子打死。所以,“最严IPO新规”对IPO被否公司借壳上市从严监管,与此相对应,对被否IPO公司的第二次或第N次IPO同样也要严管,这其中,“6个月”的期限明显短了些。

  在这个问题上,“6个月”的规定可以作进一步完善。比如,主动撤回IPO申请的,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IPO申请;由发审委上会否决的,或在IPO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而撤回IPO申请的,规定在18个月后可以重新提出IPO申请;而涉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否决的IPO公司,必须在期满3年后才能重新提出IPO申请。倘若作出这样的修改,就比当下的规定要完善并严厉得多。独立财经撰稿人专栏作家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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