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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放宽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缴个税的优惠条件,释放出更大的力度吸引境外的人才的积极性号。
境外人士免交个税条件放宽
《公告》明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收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183天
《公告》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只要没达到这个天数,本人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小明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两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
按照全年52周计算,小明全年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这样,小明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施“年度清零” 鼓励来华工作
此外,《公告》还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包含2019年以后的年度开始计算的。
财政部负责人解释说,这样也就意味着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样调整后,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更为宽松,从而吸引更多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