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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加强网售消费品管理,专家:体现监管态度,警示企业

资讯 来源:澎湃新闻 2020年12月31日 09:15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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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辛巴糖水燕窝事件”牵扯出了直播带货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引发大众对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公告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的管理和治理更加严苛,也体现出多部门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之地的大力监管和肃清整治。”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尤其是互联网经济下的经销、分销关系更为错综复杂,波及全国乃至跨境,监管难度更大,但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今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消费产品的抽检力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多次公布抽检结果。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面,淘宝网、京东、拼多多、天猫、每日优鲜、盒马、永辉超市、1号店等多家平台的部分网店因抽检不合格被点名。

  “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网购问题,更是位列热点投诉之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分析称,对于解决电商产品的质量、安全等合格问题,需要平台勇于承担责任,也是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体现,其中,发现问题、主动召回是对线上商品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蒙慧欣认为,此次公告加强线上商品召回管理,体现了未来监管的态度,也给相关企业“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特别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其他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同样履行协助召回的义务。

  丁梦丹解释,该公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是一致的。如若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前述措施,或有可能与“生产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强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以及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

  “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风险检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诚信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蒙慧欣说道。

  而具体应该如何细化?丁梦丹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采取多种动态监测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比如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关键词屏蔽、动态监管预警、下架删除链接以及通知召回等。“但平台也需要权衡其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且可操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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